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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官宣】13部委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

浏览数量: 35     作者: 本站编辑     发布时间: 2019-12-31      来源: 本站


   


12月27日,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》。公告指出,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,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,现将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(2019年版)》予以公布,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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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网经社(100EC.CN)了解,清单(2019年版)纳入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,增加了冷冻水产品、酒类等92个税目商品。同时,对清单备注和尾注中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规范。此次调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,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;有利于增加国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。
本清单实施后,《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(2018年第157号)》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。

此外,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1月5日发布的《2019年全球电子商务数据报告》显示,2018年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1.9万亿元,同比增长26.7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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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指出,我国进口跨境电商平台可以划分为“三个梯队”。第一梯队为天猫国际、京东国际、考拉海购等“头部平台”,规模大、流量大、品牌多。第二梯队为洋码头、唯品国际、小红书等。第三梯队为蜜芽、贝贝、宝宝树、宝贝格子等母婴类产品平台。


以下为网经社整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历年政策回顾:

2016年3月24日,财政部发布公告,将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(业内俗称“四八新政”)。

2016年4月7日,财政部联合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。

2016年4月8日,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,并实行清单管理。

2016年4月13日,财政部发布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。

2016年4月15日,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(第二批)》发布。

2016年5月15日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,强调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属性为“货物”,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,只有跨境电商直购商品可以免于签发通关单。

2016年5月,经国务院批准,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,新政监管措施将延缓一年执行。

2016年11月15日,商务部发言人发表了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度期的谈话,确定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。

2017年9月20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研究决定,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,即继续对天津、上海、杭州、宁波、郑州、广州、深圳、重庆、福州、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(地区)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。

2018 年11月21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,从明年1月1日起,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,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、注册或 备案要求,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。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%征收基础上,新增群 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。

2018年11月30日,商务部、财政部等十几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三份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文件,分别为:商务部等 六部委《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;财政部等三部委《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;财政部等十三部委《关于调整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》,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,扩大清单范围,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(文/舒闲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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